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是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领导、共青团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指导下的,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全校性研究生群众组织,是全校研究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加强和改进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依靠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全心全意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全体研究生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引导全校研究生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于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
(二)秉承“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哈工大校训,弘扬“爱国、求是、团结、奋进”的哈工大精神,围绕校区人才培养目标,团结和带领全校研究生“求知、增能、成才”,努力成长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
(三)做校区联系研究生的桥梁和纽带,沟通广大研究生与校区的联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建设。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
(四)积极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结合青年研究生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各项思想教育、学习、科技、文体和实践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校区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协助团组织积极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六)增进各民族同学团结,加强与包括台湾和港澳在内的各省市自治区兄弟院校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四条 院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由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每届任期一年。受各学院党委(总支)和校研究生会的领导,在各学院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是中华全国研究生联合会和山东省研究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本校有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后如未特殊声明,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会内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研究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校区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研究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与保护;
(六)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的义务;
(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章 研究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校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它的常设机构是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和常设代表委员会(简称:研究生常委会)。
第十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选举并产生校研究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和研究生常委会;
(五)其他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若校研究生会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必要并经研究生常委会表决通过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研究生常委会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生常委会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监督和审议校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由于威海校区研究生人数较少,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名额按各院两位分配,有代表应由其所在班级全体研究生民主表决通过,按照现行的院编制组团。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研究生会负责。
第十五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对研究生会工作有质询权。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常设代表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主席团和研究生常委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研究生常委会反映研究生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校研究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校研究生会委员会是研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研究生会工作。
第二十条 校研究生会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委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必要时由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调整和增补),代表研究生会全体会员并对全体会员负责。委员会委员应依法依章程定期参加全体委员会议,行使审议权、选举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校研究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研究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2)领导和协调各学院研究生会及其他校级研究生组织;
(3)对校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表决通过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名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5)收集并反馈同学对研究生会及校区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增补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校研代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召开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期间,席位方案需经大会表决批准,大会闭会期间,席位方案由研究生常委会决定;常设代表资格需经各院代表信任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设代表应在各学院代表中产生,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常委会的职权:
(一)召集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二)负责收集和整理同学意见,形成提案或议案,代表会员参与校区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委托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参加校区有关研究生工作的会议;
(三) 听取并审议各级研究生会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决议;
(四)监督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各级研究生会及组织内成员的履职情况和综合表现,有权罢免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对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询;
(六)研究生会闭会期间,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定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审议并表决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关于聘请校研究生会秘书长的提名方案。
第二十六条 常设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及时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监督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通过研究生常委会对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本院研究生代表定期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常设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及时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监督校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通过研究生常委会对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研究生代表定期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常委会设主任一名,由研究生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研究生会秘书长提名,并报研究生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研究生常委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在研代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研究生常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统筹和协调研究生常委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校研究生会的最高领导和协调机构,对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由3人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年的5月份确定主席团候选人,次年7月份正式上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并由研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每半年要向研究生常委会做述职报告,经研究生常委会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主席团、秘书长提名,并报研究生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制定校研究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各部门完成校研究生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研究生会对外开展工作;
(三)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研究生会的工作;
(四)批准或否决研究生常委会提案或议案;
(五)负责聘请校研究生会秘书长;
(六)召集研究生常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和审议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参加或接受研究生常委会委托参加校区有关研究生工作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全校各级研究生会工作的监督、质询及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三)列席参加研究生常委会的有关会议;
(四)有接受研究生常委会委员监督和质询的义务;
(五)有向研究生常委会进行述职的义务;
(六)其他由主席团委托行使的权利。
第五节 研究生会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校研究生会设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九条 校研究生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指导和协调全校研究生会工作,并具体指导研究生常委会工作。
第四十条 校研究生会秘书长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聘请,并报研究生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校研究生会秘书长人选应为校党委推荐的校团委老师。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对研究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和研究生常委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的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审查研究生会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二) 有接受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咨询的义务;
(三) 有协调研究生会主席团和研究生常委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四) 其他由研究生会主席团和研究生常委会委托其行使的权利。
第四章 研究生会经费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党、团组织关于研究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 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五十四条 经费使用保证向所有会员公开化、透明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主席团成员或研究生常委会三分之二或研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研究生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原章程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
二〇二〇年
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第七次研究生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2020年5月25日
二、会议地点
腾讯会议
三、主要议程:
大会过程中,听取了筹备工作报告、听取并讨论研究生会工作报告,修订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章程,选举产生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和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并向学校全体研究生发倡议并为学校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新闻链接:http://league.hitwh.edu.cn/2020/1209/c105a130576/page.htm
四、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
一、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第七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由第七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全体研究生代表公开选举产生。
二、经学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经上届研究生会讨论通过,根据《学联研究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改革方案》,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第七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由3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因校研究生会主席团需有广泛代表性,故要求最终候选人来自不同院、系。
五、研究生代表选举办法
1、名额分配
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章程》的相关要求,第七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由各学院选举产生,一个学院分配两名代表名额,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研究生组织,其中女生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有一定的比例。
2、推选程序
研究生代表要院内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主要产生程序为:
(1)提名考察。各学院团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学院团委考察后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
(2)选举代表。通过召开院内会议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代表选举。
(3)公示上报。代表人选选举结果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宣传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上报校研究生会。
(4)资格审查确认。校研究生会汇总各推报单位上报的名单,由第七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代表资格并向大会报告审查情况。对代表实行全过程审核,发现有不符合代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代表资格。
备注:现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常设代表委员会主任团成员、院团委研究生会主席作为当然代表,由校团委提名,在研究生所在学院推选。
3、代表条件:
(1)政治过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2)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模范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没有传播对国家、对社会有害的不良言论和负面行为。
(3)业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在研究生工作、创新创业、公益志愿或文体艺术等领域业绩突出,愿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4)群众基础好。始终心系同学,与广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受到同学拥护、信任,能够准确反映同学的意见和需求,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5)履职能力强。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六、研究生会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七、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八、校团委指导研究生会主要负责人
共青团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研究生会
2020年11月23日